安省省選專題系列報導之 五 安省省議會的歷史
作為選民或是候選人,除了明白選民或是候選人的義務與責任之外,亦有需要了解省議會的歷史與功能。
安省實行一院制議會,效仿1215 年的英國模式。
1867 年憲法法案
1867年,英國國會通過了《憲法法案》(原《英屬北美法案》)。這創建了加拿大聯邦,最初由四個省組成:
• 安大略省
• 魁北克
• 新斯科細亞省
• 新不倫瑞克省
該法案還建立了兩個政府機構:
• 位於安大略省渥太華的聯邦(或國家)政府
• 省政府
聯邦和省級立法機構均仿照英國的立法機構。
權力的劃分
面對地區間聯繫薄弱、人口稀少、欠發達地區廣闊等問題,加拿大聯邦的創始人賦予聯邦政府加強地區聯繫的權力。
1867 年憲法法案劃分了聯邦和省級政府的職責,並共享一些權力。
聯邦政府的權力包括:
• 移民
• 間接稅
• 刑事司法
• 辯護
• 貿易和商業
省級權力包括:
• 教育
• 健康及社會服務
• 司法行政
• 直接稅(銷售稅)
兩級政府就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磋商。
加拿大獨立:時間表
1867 年:憲法法案賦予加拿大更多脫離英國的獨立性,但最終權力仍在英國王室手中。
1931 年:《威斯敏斯特法令》在英國國會通過,賦予加拿大對外交事務的完全管轄權。
1949 年:加拿大最高法院成為審理聯邦和省級所有法律問題的最高法庭(取代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的上訴)。
1957 年:推出立法,確認聯邦政府向各省分配收入,以支持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務。
1982 年:英國國會通過了《1982 年憲法法案》,加拿大獲得完全獨立,該法案賦予加拿大修改憲法以及英國國會先前通過的所有其他法案的權力。
1982 年:《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第1 至34 條)作為1982 年《憲法》的一部分出台。
1982 年:加拿大憲法規定,聯邦政府向各省分配資金,以「在合理可比較的稅收水準上提供合理可比較的公共服務」(稱為「均衡支付」)。
如今:加拿大是一個由10 個省和3 個地區組成的聯邦。
安省政府結構
選舉制度:簡單多數制(得票最多的候選人贏得席次並成為省議會議員)。
副總督:英王在安省的官方代表和該省的國家元首。被任命者履行各種立法和禮儀職責。
總理:獲勝政黨(獲得最多席次的政黨)的領導人將成為當選總理。
多數黨政府:贏得多數席次(安省63 個)的政黨組成多數黨政府。
少數黨政府:沒有任何政黨贏得多數席次;獲得「議會信任」或得到其他政黨成員支持的政黨將組成少數黨政府。當大多數成員在信任投票中不支持政府時,少數政府就會被擊敗。
內閣:總理選擇一個執行委員會,稱為內閣。內閣成員稱為部長。內閣制定政策並確定優先事項。部長們提出新的法律供眾議院審議。
立法議會:也稱為省議會,所有民選議員(MPP)聚集在這裡考慮新法律(法案),並通過、修改或廢除法律。
反對黨成員:從不組成政府的政黨中選出的成員。
正式反對黨:擁有最多反對黨席次的反對黨。
獨立議員:不隸屬於任何政黨的民選議員。
質詢階段:當選議員(通常是反對黨議員)就任何公眾關心的問題向政府進行質詢。提問時間持續一小時。眾議院議事程序可以透過電視觀看。
法院:安大略省有多個法院(例如,安省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安省法院和小額索賠法院)。總檢察長部負責監督法院和司法行政。